宇非同道 26-04-2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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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 2026年9月30日 起正式施行。

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营销资质与主体责任

持牌经营: 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禁止非法活动: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为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外汇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压实机构责任: 金融机构必须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

二、规范营销内容与宣传行为

真实准确: 营销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禁用诱导性话术: 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用语。

禁止不当类比: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简单类比,也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区分展示: 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明确区隔展示,防止用户混淆。

规范算法推荐: 使用算法推荐进行营销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并必须为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推荐的便捷选项。

三、厘清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边界

依法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流量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等)必须接受金融机构的依法委托才能开展营销服务,不得转委托。

跳转自营平台: 当用户即将购买金融产品时,第三方平台必须将流量跳转至金融机构的自营平台,不得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之间跳转。

品牌独立: 第三方平台需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避免品牌混同。

禁止越界: 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客户风险评估等核心金融销售环节,也不得就金融产品与用户进行互动咨询。

四、加强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罚

职责分工: 金融管理部门(如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营销活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的执法;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内容管理。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办法》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