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伴侣动物立法草案被删除# 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这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全没有权力自行在章节中规定“虐待动物、遗弃流浪猫犬”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以此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因为刑事犯罪立法的法律顶层依据(硬性红线),是《立法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属于全国专属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 规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条例,一律不得触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仅能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追责、罪名与刑期。
所以三明市这个条例草案,其第二十七条属于赤裸裸的直接僭越干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高立法权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是非常恶劣的。[思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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