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多部门发了一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办法9月30日开始执行。
不过我和几个朋友讨论有争议的一点,是第12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将贷款和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好理解,除了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蚂蚁的支付宝、腾讯控股的财付通等等都算。
争议点:贷款和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那么花呗或是余额宝零钱通,以后还能不能用来付账?花呗算不算贷款,余额宝、零钱通背后都是货币基金,算不算资管产品。
如果严格来说,那么以后,支付宝里面花呗和余额宝,微信零钱通都不能用来支付了,我觉得还挺方便的。
这就是我们争议的地方。@北漂民工的日常 你怎样看?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