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男子在公交站台吸烟被罚#其实控烟这事儿,深圳这个地方,十年前左右有《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在2019年时进行过修订。其中第八条第六款明确,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而同样根据前述条例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这也意味着,公交站台的控烟,归交通运输部门管。
但类似这样的场景,本质上哪怕是执法者执法,也应该出示执法证件,同步录音录像,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要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续当然,相应当事人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所以这次争议比较大的,有女性当事人在公交车站台阻止对方吸烟,其实于理有据,于法有据。
但有点麻烦的是,这是具有执法权的部门,如果普通人,可能只能举报、劝阻,没办法有更强烈的进一步举动,在实践中就容易引发冲突。尤其是一些动作比较大的行为,很可能也会引发吸烟者的不满。
其实执法就目前的情况,必然存在跟不上的现象,最后要调动和鼓励的也是这些有禁烟意识的市民。如果在劝阻公共场合吸烟方面不能给予更多支持,依靠执法部门那么点力量,恐怕只会疲于奔命。
回到这次争议案例里,所以只要不太过激,动机不是故意,特别小的纠纷,建议不要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解决。真的把劝吸烟的全劝退了,吓跑了,管理部门又管不过来,岂不是把条例当摆设了嘛。#禁烟条例##律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