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的一些规定
一、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禁止吸烟的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二、深圳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三、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5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二条:“下列各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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