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老师8 26-04-25 12:07

微信交易“货不对板”

  2024年7月,苗先生通过微信向龙某购买1500个塑料箱,双方约定每个单价12元,总价18000元。然而货物送达后,苗先生发现实际收到的塑料箱重量仅为1.2斤,与约定的1.4斤存在明显差距。苗先生当即通过微信向龙某提出异议,并附上了验收视频作为证据。
  面对质疑,龙某虽承认存在重量误差,但仍坚持重量与质量无关。苗先生认为“货不对板”,提出按每个10元结算,龙某则坚持原价,并以苗先生已实际使用部分货物为由,要求其支付全额货款及逾期利息。协商未果后,龙某将苗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货物瑕疵交付时应如何处理。针对苗先生提出的质量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证据显示,苗先生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提出了重量不符的异议,并提供了视频佐证,龙某也承认了重量存在误差。在龙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货物完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塑料箱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对于龙某提出的“使用即认可”的观点,法院明确予以否定。根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要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其后续使用标的物的行为并不视为放弃异议权。本案中,苗先生已在收货当日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量交易时间、重量差距及市场价值等因素,法院酌情将单价由12元调整为10元,最终判决苗先生支付龙某货款15000元,驳回了龙某关于利息及其他款项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验,发现问题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并保留证据。其次,“使用”不等于“妥协”,在已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使用货物防止损失扩大,并不构成对货物质量的默认。此外,微信交易需谨慎,对规格、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应尽量明确约定,避免因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