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镜之光 26-04-25 15:36
微博认证: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脑瘫男孩出生遭颅骨骨折核磁报告缺失#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石条款。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要证明:(1)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2)患者受到了损害;(3)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4)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患者承担。

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这是本案的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一旦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直接推定过错存在,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本案适用于该条款的双重情形:

第一,本案中主治医生在2019年7月14日为孩子下了核磁共振的临时医嘱,并记录“由护士完成医嘱”,但病历中未见该次检查报告,且当天的病程记录缺失。这属于典型的“遗失病历资料”情形,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22条第(三)项推定过错。

第二,医院在长达近七年的时间里持续将孩子诊断为“脑积水引起的脑瘫”,而2026年北京一脉阳光影像中心出具的《远程影像咨询意见书》显示,孩子系“左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骨骨折、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头皮血肿”等外伤表现——该诊断与线上线下多位专家的诊断基本一致,与脑积水的诊断南辕北辙。如此严重的诊疗认识错误,意味着医院极有可能同时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1222条第(一)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错推定不等于直接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践中,患者还需初步举证“患者损害后果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所导致”这一基础事实——例如因误诊导致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因误治导致病情恶化等。但这一举证门槛在本案中并不高:长达七年的误诊误治本身,结合CT影像所揭示的外伤事实,已经足以构成初步证据。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将外伤误诊为脑积水,持续治疗七年,可同时主张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律师说法##以案说法# http://t.cn/AXxT9HAK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