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站劝烟冲突当事人发声#劝烟之前能否先确认,吸烟同样也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申明,我本人不吸烟,我也讨厌二手烟并时不时受其影响,但我支持烟民有吸烟的权利,烟民行使吸烟的权利不应被他人侵犯。
行政法规做出了这样那样的禁烟规定,针对的是吸烟可能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情况,比如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吸烟,公共室内场所不能吸烟,等等,但在室外、公共道路上吸烟,显然不会直接损害他人的权益,并且即使可能存在,进行禁烟也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
也要注意,不是所有行政法规都遵从了适当性原则,比如某些地方在禁烟上的规定我想明显就有过激。
同时,即便他人在“违规吸烟”,个人也绝对没有直接上手强力制止的权利,
这是比“违规吸烟”更为严重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尤其是泼水、辱骂这些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应当被制裁惩罚。
法律是公器,公器不可私用,不是你的尚方宝剑,不是你用来寻衅滋事找别人麻烦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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