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師傅講場
26-04-25 17:58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消防處高官推卸責任, 顧公眾安全消防條例, 理應問責.

冼國林

我曾經講過消防處好多高官毫不專業, 只會推卸責任結果就畀人話”以災亂港”. 在一次調查委員會聽証會上代表大律師杜淦堃資深大律師質問之下,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居然話防煙門, 後樓梯生口, 發泡膠雜物棚架嘅安全係是房屋局負責. 工人食煙就應該勞工處負責, 消防處係毫無責任. 我聽完之後不敢慨嘆, 消防處連一個助理處長對消防處嘅權責都完全唔清楚, 向委員會胡亂作答, 混淆視聽,試圖推卸責任, 試問六大公會所講嘅消防處消防處高官嘅專業喺邊度呢?

我哋先首睇下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 條例一開始就講明” 本條例宗旨在就消防處的組織職責和權力以及消防處成員的紀律訂定更完備的條文, 並就預防火警危險以火警有關的事調查.....作出規定” . 該條例開宗明義- 消防處應該就預防火警危險作出規定, 即是負有防火工作責任.

該條例第 2(f)f : 關於”火警危險” , 講得好清楚是指 - 實質上會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的可能性的其他事物或情況”, 如果遇到咁嘅情形, 消防處係有責任去處理作出防火措施及指引.

條例第7(c) 消防處嘅職責, 應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而條例第5 條已經講過; 在付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 消防處長對消防處負有最高指示和管理嘅責任.

該條例 9(a). 處長在消除和防止火警危險方面的權力: 如處長信納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存在火警危險, 可向任何人送達訂名的通知書, 規定他在通知書所指明的限期內辦理處長在通知書裏指明的事情, 以消除火警危險.

大家睇完呢啲條例, 其實大概上都應該知道當消防處發現(或者被舉報/或通知後及現)任何地方有潛在嘅火警危險嘅時候, 都要即時處理, 亦絕對係有責任要處理, 並唔能夠推搪其他部門. 其他部門同消防處工作係互補, 萬一等於消防處不需要負責.

大家可以參考一個案件; 上訴庭在案件HCAL 490/2019; Storage Group Ltd v Dorector of Fire Service. 消防處在牛頭角迷你倉大火之後, 巡查全港所有迷你倉並長沙灣蘋果迷你倉發現有潛在火災危險, 而發出指令. 但蘋果迷你倉的公司”儲存集團有限公司”就話消防處越權 (ultra vires) 而申請司法覆核. 結果法庭說清楚, 消防處在消防安全方面而屋宇署有互補角色, 消防處處長有權就建築物裏的佈局及窗戶等時用發出指令, 只要這些指令是基於消除火警危險的考慮, 便不做成越權. 即係講清楚消防處係有權有責去處理入火警危機事宜, 並不能推責於其他部門, 因為是否有潛在火警危險應該係消防處嘅專業唔係其他部門.

上訴庭亦講明消防處處長嘅權力嘅來源, 係基於我上述所講<消防條例第95章> 2(f)和9(a). 只要署長信納存在任何性質可增加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可能性的其他事宜, 即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FHAN), 該權力不僅限於消防裝置, 而是涵蓋對建築佈局, 間隔, 窗戶等實際條件的規管.

我好驚訝消防處派出一個助理署長完全漠視本身權責, 夠膽公然在聽証會裏面作出咁嘅答案, 將所有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似乎是在侮辱委員會及大眾市民嘅智慧.

做警察必須要熟讀警察條例和警察有關嘅權力與義務, 是否消防處嘅消防高官係唔需要熟讀消防條例, 亦唔需要清楚自己嘅權責, 隨便可以喺委員會作出不盡不實嘅答案, 企圖完全推卸責任. 在此, 我希望楊恩健處長能夠出面作出澄清,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的說法是否代表消防署 . 我所講嘅嘢如果有錯, 我亦都希望佢作出指正, 亦希望消防六大工會可以對我呢份文章或者視頻作出指導. 因為我呢個文章都係指責消防處高官漠視消防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及責任. 如果我講嘅係正確, 消防處管理層毫不專業或者尸位素餐罔顧公眾生命安全, 必須要對宏福苑死難者及災民負責.

我唔知道消防處高官普遍係咪呢個態度及認知水平, 如果係嘅話, 就算楊恩健落台, 再升上嘅處長都係咁嘅態度嘅話, 我就真係好為令香港市民嘅生命安全擔心.

另外, 消防處長楊恩健及其他消防高官在聽証會多次講及, 直升機投擲水彈是不可行. 請問在這決定之前, 有否徵詢過飛行服務隊嘅意見? 因為是否適合派出直升機或者會否受風勢影響, 飛行服務隊嘅意見係應該有相當參考價值. 如果從來未問過飛行服務隊嘅意見, 消防處長自己所講不適合使用直升機, 咁樣何以1987年係港島市區都可以用直升機呢? 消防處在這方面未有正面作答.

2026年4月25日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