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刘成成 26-04-25 20:08
微博认证: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关于潘永嘉30 年前被扣押 2859 克黄金申请国家赔偿,却因“超时效”遭驳回,有朋友问我怎么看,我还是聊一聊吧:

一、挂案是什么?有哪些负面影响?

“挂案”通常指刑事案件立案后,长期停滞在侦查阶段,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一种是立而不侦,这类案件表现为虽然已经立案,但侦查机关并未开展实质性的侦查工作,导致案件被搁置。一种是该清未清,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证据不足,但办案机关不愿或不敢作出无罪结论,将嫌疑人长期置于被追诉状态。

“挂案”现象的存在,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其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是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身权利悬而未决,涉案人员长期处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下,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名誉受损,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财产权利被非法限制。与案件相关的企业或个人财产、银行账户等可能被长期查封、冻结,导致企业融资困难、错失商业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或破产。

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力,挂案违背程序正义,导致诉讼程序空转,使案件久拖不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是“疑罪从挂”错误理念的体现。同时,挂案滋生司法腐败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挂案”可能成为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趋利性执法的工具,例如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以此向当事人施压。

四是侵蚀了公众法治信仰,长期的“悬案”状态会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降低司法公信力。

五是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涉企“挂案”,其负面影响尤为突出。企业长期背负“涉嫌犯罪”的标签,不仅直接影响其招投标、市场准入等经营活动,更会打击企业家群体的投资经营信心,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于此,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公安部开展了专项活动,集中清理刑事“挂案”。按照最高检在两会发布的公布报告,仅在最近一年,就协同清理了高达 27.8万件 “挂案”,为大量涉案当事人和企业解除了不合理的追诉状态。

二、本案采取国家赔偿途径,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从个案角度出发,我认为不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黄金被扣押长达30年,远超法律规定的扣押期限,且办案机关无法提供合法处置该财产的证明,该扣押行为涉嫌违法,符合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

2.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年的请求时效,扣押黄金长达30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既往判例都支持“持续状态”理论。且《国家赔偿法》的诞生在案件发生之后,应该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公正的角度出发,去处理本案。

一是案件程序未终结,当事人潘永嘉至今未收到撤案、终止侦查或解除取保候审等任何案件终结的法律文书。

二是扣押的黄金处于持续状态,由于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已将涉案黄金依法处理(如上交国库)并告知当事人,因此对该财产的扣押行为应被视为一个持续的状态。只要扣押状态在持续,侵权行为就未结束,申请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有先例可循,应当做到类案同判,公安部在处理青海马光辉案时曾明确指出,若赔偿义务机关无法证明已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并送达当事人,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赔偿请求未超过时效。

综上所述,潘永嘉案是“挂案”弊端的典型样本,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当下正在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的问题。这是疑难案件,警示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强化对涉案财物的规范化管理、严格限制办案期限、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等方式,彻底根治“挂案”顽疾,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我看到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赔偿未受理的情况下,通过复议制度让上级公安纠错,是一种比较理性的维权途径,希望他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因为职业原因,我近期担任了省级机关涉法涉访案件处理的值班律师,此类案件,通过信访途径,与政法委、当地公检法协会商解决,可能比单纯的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解决问题,实质性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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