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时宜一肚子 26-04-25 20:27

本来不想就董秘监管规则写文章,但看到一篇观点失之偏颇甚至近似嘴替的文章在董秘圈中流传甚广,总想说几句的老毛病又如骨鲠在喉,算了,还是先一吐为快吧。

证监会新近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不应仅仅被视作一份普通的岗位规范。如果穿透文本表象,这是一次针对A股信息披露痛点、自上而下发起的治理结构接口重构。理解这项规则的真实增量与实务边界,是未来防范合规风险、重塑内部沟通机制的必修课。

《董秘监管规则》的发布,如果仅从标题理解,很容易被归类为一项强化责任的监管文件。但结合具体条款来看,尤其是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条,其核心变化并不在多压责任,而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将董秘从信息披露末端,前移为公司治理流程中的嵌入式节点。

这不是简单的职责扩展,而是一次治理结构中的接口重构。

总体来看,董秘监管规则的价值不应被低估。它没有、也不可能直接改变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这也并非该规则出台的初衷。但它做了一件更现实的事情,即在既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嵌入了一套更难被绕开的程序与信息机制。它不是为了让董秘成为完美的守门人(事实上,守门人也压根不是董秘的个体责任),而是让公司在绕开规则时付出更高的合规成本。

这,正是公司治理改进最常见、也最现实的路径——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逐步改变博弈结构,让制度工具在现实的泥沼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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