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 深圳光明区联合调查组通报出来了:
“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既然是和解了,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就可不予处罚了。——这是治安管理层面。但该事件有一个起因的违规行为——吸烟,吸烟违规行为不在治安管理层面。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这是对吸烟问题的处理。
桥归桥,路归路。治安纠纷归治安纠纷,吸烟违规归吸烟违规。治安纠纷因和解而不处罚;吸烟违规行为则依据《控烟条例》而处罚。
从“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表述看,该女子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熄灭香烟。如果饮料泼人家头上,那情况就不同了,事物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深圳光明区的处理还是挺好的,有水平,是非分明,不和稀泥,我点赞。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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