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
新华网发布的通告下边有一条高赞评论:
人身检查是否合规?双方是否都进了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不公布?
很多人应该对人身检查有疑问。
我举个简单例子,进法院需要安检,因为有血的教训。
回到事件本身。这二位拿饮料互相泼,且互不相让,都要追究对方责任。那公安机关就得进行调查,就得进行治安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这些工作,得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也就是通告中讲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而进入办案中心必须要做的流程,如图一。
人身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如下:
1.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2. 行政案件(治安/行政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器具、危险品及涉案证据物品,立即扣押;无关物品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3.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刑诉程序规定217条:细化人身检查、强制检查、笔录制作规则。
• 刑诉法132条:为确定特征、伤情、生理状态,可对人身检查、提取生物样本;嫌疑人拒绝、必要时可强制检查;妇女由女工作人员/医师检查。
这个案件中,人身安全检查如果只给女性做,没给男性做,那肯定有问题。如果给女性检查的是男性,那也有问题。问题是,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没有任何道理啊。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