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裸检#
看到这个,真的又愤怒又心寒。
王某某起初选择报警求助,说明她内心深处是相信警察、相信法律的。然而,被带回派出所后等待她的是什么?按照她本人的控诉,迎接她的是强制趴在墙上安检搜身,甚至“脱光衣服并扒下内裤”的裸检屈辱。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现场处警人员不仅没有处理男子的违规吸烟,反而声称民警“不觉得抽烟有大问题”,甚至说出了“那咋办我也抽”这样荒唐的言论。
第一,男子的吸烟行为是明明白白的违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公交站台这类公共交通运输站楼的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后续通报也确认男子被责令改正并罚款,说明执法部门事后也承认了这是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劝阻行为,本质上是维护公共环境——这本是见义勇为的善举,却换来了侮辱。
第二,就算王某某存在情绪激动下的互泼饮料行为,这也必须履行正当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开篇就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女子被民警以“涉嫌侮辱”为由带回派出所调查,即便构成违法,也应当严格按照法条办事,而不是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进行脱衣侮辱。法学专家及律师也明确指出,一般的治安传唤并不允许裸检,除非涉嫌携带违禁品等极为特殊的情形。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写了民警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方的执法尺度绝不应扩大到用侮辱公民人格来替代依法处罚。
第三,公民配合调查的前提,难道不是自身权益的保障吗?“配合调查是公民义务”这句话,不应成为无限度侵犯个人尊严的借口。法律明确规定,强制裸检必须针对涉毒、涉爆等极其重大的嫌疑人,并需严格审批程序。王女士只是一起普通治安纠纷的当事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我们有权利问:审批文件在哪里?执法记录仪在哪里?所谓的“独立封闭空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能是一句停留在纸面上的空话。如果最基本的隐私与尊严都无法确保,“配合调查”就成了公民的噩梦。
最后,警察办案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执法人员“内部讨论”。 什么时候定罪是由法官依据《刑法》来判断的?什么时候需要脱衣服检查是由“几个内部商量”来决定的?这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如果公民连基本的合法权利都无法被保障,我们怎么能奢求社会有真正的安全和公正?怎么能不让百姓对“为人民服务”的承诺感到寒心?
深圳长期戴着“内地最严控烟城市”的光环,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的规定口号喊得震天响。但现在看来,讽刺这起事件是深圳“表演型人格”的言论并非没有道理:光会喊口号,却连公正执法的底线都守不住。
这件事最让我心寒的,不是纠纷本身,而是我们对“警察”这一身份的朴素信任,受到了沉重一击。当现场民警说出“公交站不算禁烟区”“我也抽烟”时,那份对法律的误解与轻慢令人心惊。当女子报警后遭遇的不是公正调解,而是惩罚式的人身检查时,我们不得不问:为人民服务,真的是行动,还是仅仅是口号?公权力的权威,源于人民的信任;而信任,建立在一件件具体的个案被公正对待之上。一旦崩塌,重建太难。
如果连警察都不能为百姓主持公道,那人民还能相信谁?@深圳公安
发布于 福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