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扫落叶
26-04-26 07:40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征地程序疑点重重,争议背后谁在暗箱操作?

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通关口岸大楼西侧的场地(与预留的通山便道毗邻)系罗源碧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承揽罗源湾港区碧里作业区6#泊位土石方供应工程时,因工程需要经碧里村委会同意向当地村民征用的。2012年10月份碧里村委会对该地征地拆迁情况作了说明,称该地2005年因客观原因导致遗留,并没处理,后村委会要求碧鑫公司自己征用。

近期,罗源万顺捷物流公司对外声称该场地已征收属国有,其是向相关部门租赁。现该公司己占用该场地用于停靠运输重卡,并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被硬化)。

就此土地权属和使用权争议事件村民反映了一个多月,县领导虽牵头介入解决但却始终提供不出征地补偿协议以及补偿款发放明细数据等材料来佐证该地权属是国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45—48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征收( 无上级批文、未进行论证、听证,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征收公告,无补偿协议等 ),则涉嫌违法征收。

法律已明确规定并在事实的基础下,足以说明该地块被征收划为国有涉嫌违法,而政府部门非但不予以纠错,反而坚称该地的产权(所有权)是合法的,征地补偿款已下拨,产权证就是争议处理的结论,万顺捷物流公司施工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无不妥,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很显然政府部门并没有依法处理土地权属和使用权争议,忽略了产权来源的合法性。所谓的产权证就是争议处理的结论若站得住脚,哪《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的条款岂不成了空文?这无形中就意味着只要有产权证,不管程序是否合法,就不存在争议这一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该法条重申并强调了《士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关于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强制性义务,旨在防止争议恶化或造成不可逆损失。而万顺捷物流公司却公然逾越法律底线擅自施工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背后难道不是在纵容吗?

现此事件在当地坊间闹得沸沸扬扬,引发村民不满。有的说躲在键盘后面单方面将集体土地划为国有;有的说有人在暗箱操作,征地补偿款巳被人占为己有;有的说在那期间村里能利用的集体土地都被倒卖。既然当地政府连对征地补偿款已下拨也坚持理直气壮,而村民却未见到征地补偿协议,也未领到相应的补偿款,这背后的疑云罗源县更应当查清,还原事件真相,给当事人,给社会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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