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6-04-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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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宋威龙告张凌赫粉丝#,律师称#刷屏辱骂与屠广场或构成寻衅滋事#】4月25日,宋威龙工作室发布律师声明,网友发现宋威龙声明里告了张凌赫粉丝,随后#宋威龙告张凌赫粉丝#登上热搜。

4月26日,@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从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武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获悉。

近日,某品牌同款造型引发的粉丝对立不断升级,从最初的审美争论,迅速演变为有组织的网络攻击与反制。一方粉丝被指在对方社交账号评论区刷屏关联词条、发布侮辱性敏感词,并实施“屠广场”(即集中占领话题讨论区);另一方粉丝则被曝组织举报对方商务合作,互控“蓄意打压商业价值”。

“刷屏辱骂”与“屠广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与寻衅滋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公开社交平台评论区,针对特定艺人集中刷屏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的词条或敏感词(如涉及人格尊严的贬损性词汇),涉嫌构成侮辱。若传播的内容是捏造的事实(例如无依据的负面指控),则可能构成诽谤。

组织者与主要实施者均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使声称是“粉丝自发行为”,但若有证据证明存在组织、策划、煽动,组织者可能承担更重责任。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或在严重情况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屠广场”等有组织、大规模地恶意刷屏、扰乱正常讨论秩序,导致相关话题区无法进行正常交流,可能被认定为扰乱网络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不排除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所谓“组织举报商务”,则可能触及不正当竞争与损害商业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若组织、煽动大量粉丝,以捏造的事实、虚假的理由,恶意、集中地向品牌方举报对方艺人的商务合作,意图导致合作终止或价值贬损,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当然,举报本身是公民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基于事实和正当理由。若举报内容大量失实,且存在恶意诋毁、干扰正常商业活动的意图,则可能逾越合法边界。

即便粉丝行为在法律上难以直接归责于艺人本人,但大规模、有组织的恶意举报可能影响品牌方评估,给品牌方带来不必要的审查压力和舆论风险。更重要的是鬼损害艺人职业生态,破坏行业内的良性竞争环境,可能导致合作方在评估艺人时更加谨慎。 http://t.cn/AXxESP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