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驾驶三轮车致朋友7级伤残#【#未成年闯祸监护人被判赔42万#】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烟台市两级法院2023年以来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36件,其中不乏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事故的案例,这一现象背后的安全风险与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小春驾驶家里的电动三轮车到水库找朋友玩耍,随后,另外3名未成年人坐上后车斗一同下山。因坡高路陡,车辆发生侧翻,4人均受伤,其中小禹一侧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系因小春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引起,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春父母赔偿小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小春父母不服提出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所驾驶机动车多为家庭用车,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车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甚至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是默许态度,都为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亦需与未成年人一起,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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