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青泽 26-04-26 20:16

#深圳公交站抽烟不属于禁烟#
我个人认为,目前为止,禁烟只是一个导火索,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在裸检。在整个搜索过程中,我看见了深圳公安其实并不是第一次进行“裸检”了,对去深圳追回被诈骗财产而报警的人裸检,对和室友矛盾而产生肢体冲突的人裸检……
文中说,“我问了一下我那个不算拘留,算治安传唤,每一个有纠纷的都会被这样”。而根据我在网络上的搜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传唤期间还可能依法进行以下调查活动:人身检查: 为了确定你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能对你的人身进行检查,或提取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请问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才会让每一位都被进行这种非完全必要的检查?该检查的标准是什么?配合调查需要让人换上连体套头衣服吗?
文中说,“后面他们讨论结果是可以不罚款和解”,对面也是穿着连体套头毛衣来找博主的吗?还是说有博主穿?
当然这并不是说次要矛盾不重要。深圳于2019年就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什么在七年后的今天依旧没有落实?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如果落实了为什么对面会说出“这里写禁烟标志了吗”这种话?
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控烟检查员在哪?于一月份抓了两个人后销声匿迹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培训在哪?在“我也抽”吗?
(顺带一提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也就是说其实深圳等火车的站台也不能吸)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十四个月内再有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到现在我还没看到警告的公告。
以上是我的考据,思考以及提问,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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