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律师的朋友 26-04-26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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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挪用资金罪#

刚有位民企老板电话咨询我挪用资金罪新规,有啥影响?

挪用资金罪是民营企业家面临的重要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构成犯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在司法标准上,此前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按挪用公款罪相应标准的二倍执行。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明确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挪用公款罪执行,取消原有上浮规则,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根据该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降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数额降至5万元。

实践中需注意:其一,"归个人使用"是构罪必要条件,若以公司名义出借资金且为单位利益,一般不认定为本罪;其二,一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股东挪用公司资金仍可能构罪;其三,若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混同,难以准确界定资金归属的,应依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