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飞
26-04-27 09:17 微博认证:填词人

因《路一直都在》侵权案赔偿金涉税问题,上周,我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内容包括:

1:税务机关扩大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法定征税收入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性质认定错误。

2:税务机关将我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取证费超55万人民币,认定为是我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重复征税。

3:税务机关未参考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将多年综合所得经济赔偿,认定为2024年(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收入,向我征收了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事件回顾:
2025年6月起,我多次向汇算清缴地北京市通州区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要求税务机关重新认定2024年因诉讼获得的《路一直都在》等作品的综合赔偿金以及和解金性质,退还错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6个多月沟通毫无进展,2026年1月7日,我首次对外公开了与北京市通州区税务机关交涉退税的相关细节。

隔日,我接到了12366税务部门客服电话。

2026年1月19日,通州区第一税务所首次所向我出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就是说,直到2026年1月19日,我2024年的退税申请才被正式受理。

实际上,自2025年6月起,我已经开始与通州税务机关负责人沟通退税问题,持续了6个月,这是基本事实。6个月后,税务机关又莫名其妙给我发了一张“受理退税申请”,那不就等于,退税这件事又重头开始,前六个月的退税沟通事实不存在?

匪夷所思的是,2025年6月,通州第一税务所和我说“你这件事不归我们管,你应该去找某某某税务所”,2026年1月,通州第一税务所又和我说“我们今天正式受理你的申请。”

2026年2月24日大年初八,我从北京市通州区第一税务所拿到了不予退税的书面通知。

在法定60天期限内(4月24日之前),我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EMS显示已签收)

我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全部权利。

吴向飞
2026 4 27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