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4-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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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下律所与律师收费的入罪情形大全

VictorJ.He

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下律所与律师收费的入罪情形全梳理

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统一参照公职人员标准执行。对律师行业而言,这意味着从律所单位主体到律师个人主体,收费行为涉及的刑事风险边界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以下依据《解释(二)》及刑法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律所与律师收费可能入罪的所有情形。

一、律所(单位主体)收费可能入罪的情形

(一)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解释(二)》第四条首次明确了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律所向公权力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给付"好处费"以获取案源或便利的行为,将面临清晰的入罪红线。

律所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五类加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类加重情形包括:(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典型场景:律所为获取某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指定辩护案源,以"业务协作费"名义向法院办公室支付30万元,即达到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直接针对律师行业的高风险场景,这意味着律所向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以影响案件走向的行为,即便金额未达20万元,结合该加重情节也可能入罪。与此前仅有《解释(一)》笼统规定的状态不同,《解释(二)》首次为司法实践中追究律所单位行贿责任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预计将推动此类案件从"难以追诉"向"标准明确、追责落地"转变。

(二)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律所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权力单位行贿,以获取入库资格、政府法律顾问聘用资格或政策倾斜等,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解释(二)》第二条明确: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且具有六类加重情形之一的,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六类加重情形包括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特定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公职或荣誉称号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行贿、造成恶劣影响等。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数额在40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场景:律所为进入某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库,向该市司法局支付"赞助费"或"捐赠款"50万元,即达到入罪标准。

(三)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律所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风险

律所本身一般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该罪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律所负责人或合伙人在对外收费中,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可能被穿透认定为个人受贿。《解释(二)》在单位受贿罪之外确立了"穿透认定"原则——以单位名义收受、实际归个人占有的,直接认定为个人受贿,堵死了"单位挡枪"的漏洞。这一规则对合伙制律所中个别合伙人以律所名义索取"关系费"后私分的行为具有极强的规制效果。

二、律师(个人主体)收费可能入罪的情形

(一)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过程中,向法官、检察官、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影响案件结果或获取案件信息,构成行贿罪。《解释(二)》虽未直接修改行贿罪的数额标准(沿用《解释(一)》的3万元入罪标准),但第四条第四项将"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明确列为单位行贿罪的加重情节,反映出对司法领域行贿行为的从严打击导向。

典型场景:刑事辩护律师向承办法官行贿5万元以换取从轻判决,达到行贿罪入罪标准。

(二)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律师作为中间人的核心风险

这是《解释(二)》对律师行业最具直接影响的新规之一。第三条首次明确了介绍贿赂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填补了长达十年的司法空白。

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对于律师而言,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当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中间人",传递贿赂意图或撮合贿赂交易,即可能构成此罪。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具有四类加重情形(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等遭受损失、造成恶劣影响)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处理:《解释(二)》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律师即便主张自己仅是"介绍",仍可能以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论处,面临更重刑罚。

截留财物的特殊情形: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的,以该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典型场景:刑事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向当事人表示"认识法官,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并收取当事人20万元"活动经费",其中10万元转交法官、10万元自留。该律师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对自留的10万元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诈骗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律师收受"好处费"的核心罪名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根据该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为:"数额较大"3万元(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20万元(对应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律师而言,在代理商业案件(如公司并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中,收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好处费"以损害己方委托人利益,即可能构成此罪。尤其值得警惕的是,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系《解释(二)》首次明确,此前并无该档法定标准,新规将使律师受贿行为的量刑上限大幅提升。

典型场景: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对方公司私下承诺如能促成和解将支付"感谢费"50万元,律师随后在谈判中故意向己方委托人隐瞒对方关键证据,促成对己方不利的和解方案,律师收受50万元。该行为达到"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以上),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律师主动行贿的风险

律师为获取案源或业务机会,向企业高管、公司法务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解释(二)》明确该罪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执行。个人行贿"数额较大"为3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

典型场景:律师为获取某大型企业年度法律顾问合同,向该企业法务总监行贿1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律师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同学、同乡、前同事等),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解释(二)》完善了斡旋受贿的认定规则,明确"明知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降低了该罪的证明难度。

典型场景: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以能够通过其"熟人关系"(某法官)影响案件为由,向当事人额外收取30万元"关系费"但实际未予转达,仍可能构成本罪。

(六)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虚构关系的风险

《解释(二)》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对律师行业的重要警示——即便实际未实施行贿或介绍贿赂,仅虚构"有关系""能办事"骗取当事人钱财,同样面临刑事追诉。

典型场景:律师向当事人谎称"与法官是铁哥们,包赢",收取50万元"打点费"后未进行任何实际活动,该费用被其挥霍,构成诈骗罪。

三、综合风险矩阵与实务建议

以下按照各罪名逐一列明适用主体、核心入罪数额、律师行业典型场景及风险等级,供律所及律师进行合规自查时参考。

单位行贿罪:适用主体为律所(单位)。核心入罪数额为20万元(情节严重)或2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向法院或检察院支付"协作费"以获取案源。风险等级评定为高。

对单位行贿罪:适用主体为律所(单位)。核心入罪数额为40万元(入罪)或400万元(情节严重)。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向司法局支付"赞助费"以获取入库资格。风险等级评定为中。

介绍贿赂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为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或介绍单位行贿50万元。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充当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贿赂中间人。风险等级评定为极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分为三档,分别是3万元(数额较大)、20万元(数额巨大)、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予的"好处费"并损害己方委托人利益。风险等级评定为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分为两档,分别是3万元(数额较大)、100万元(数额巨大)。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向企业法务人员行贿以获取案源。风险等级评定为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参照受贿罪标准。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熟人关系"收受当事人给予的"关系费"。风险等级评定为高。

行贿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为3万元。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直接向法官或检察官行贿。风险等级评定为高。

诈骗罪:适用主体为律师(个人)。核心入罪数额参照当地诈骗罪标准。律师行业典型场景为虚构"有关系"骗取当事人钱财。风险等级评定为中。

实务合规建议

律所层面:建立严格的财务合规制度,所有对外支付必须有真实业务背景和完整凭证;禁止以"赞助费""捐赠款""协作费"等名义向公权力机构支付任何款项;对政府法律顾问投标、入库申请等业务环节进行专项合规审查;建立律所内部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和举报机制。

律师个人层面:严守律师执业规范,杜绝任何形式的"关系费""打点费""活动经费"等违规收费;案件代理中的正常收费应开具正式发票、签署规范委托合同;不与当事人讨论或暗示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影响案件;拒绝充当任何形式的贿赂中间人,对当事人的请托应及时明确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系""能帮忙"等表述,应及时澄清边界,避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或诈骗的风险。

特别风险提示:介绍贿赂罪是律师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新规将入罪门槛明确为10万元(介绍个人行贿),且明确了与其他罪名的竞合规则,律师在案件代理中必须极度谨慎,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沟通关系、撮合条件"的行为。同时,《解释(二)》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加重处罚规定,意味着律师向法官、检察官行贿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后果,切忌侥幸心理。

风险提示:《解释(二)》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6年5月1日之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00万元以上、介绍贿赂罪的数额标准等),即便行为发生在《解释(二)》施行之前,亦可适用《解释(二)》。建议律所及律师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评估风险敞口,建立合规体系,避免因不了解新规而触犯刑事红线。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