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年4月整理)
典型案例圈
1.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般而言,营业范围意义上的贷款业务是高度管制的行业,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即只有那些获得金融许可证牌照的特定机构方可开展。如果没有放贷资质而从事贷款业务,就会被认定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可能承担非法经营等刑事责任。
相应地,由此引发的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定义为与民间借贷纠纷并列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例外情形。其与民间借贷纠纷最大区别在于,出借人的营业范围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特许其从事的贷款业务,故出借人可以经常从事贷款业务,甚至以之为主营业务。
前已述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依法有权发放贷款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虽然上述主体发放贷款的范围、对象有区别,但都是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了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定许可。故其都属于本条所定义的民间借贷的例外情形。
2.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
【裁判摘要】: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3.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
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4.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5.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1.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首要基本事实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了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
2.借款合同和欠条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查明两者之间的联系
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除了借款合同,常见的还有欠条。借款合同和欠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
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当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借款合同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后。借款合同对应借贷关系。
而欠条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在先,欠条形成在后。
欠条对应的基础关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鉴于以上区别,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时举证借款合同和欠条来主张同一债权,则需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3.大额民间借贷中同,对于借贷内容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何为大额,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个案中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具体予以判断。至于审查至什么程度,既要寻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要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所以是必要审查而非面面俱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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