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处理的tips
1. 主体适格是前提:可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认定,审查趋严,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实质可能。
2. 在职竞业亦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不仅可约定在离职后,也可约定在在职期间。
3. 协议形式:建议签订独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宜通过规章制度来设定。
4. 经济补偿金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者中的较高者。约定过低(如仅达最低工资)存在被裁审机构裁定补足至平均工资30%的风险。
5.怎么支付:应按月支付,且不得迟于连续或累计满3个月。补偿金不宜包含在劳动报酬中。
6.形式:优先以货币支付。约定股权、期权等非货币形式的,需评估其流动性与价值确定性,否则有无效风险。
7. 竞争关系界定: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列举竞争对手名称,但界定不应仅依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市场领域等进行实质审查。
8.违约金额:违约金数额应具有合理性。可参照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工资、过错程度、可能后果等综合确定,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调增或调减留有余地。
9.解除权行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离职时或离职后,用人单位均可单方通知解除。若在离职后履行期间解除,通常需支付额外3个月的补偿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解除: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连续或累计3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单方通知解除。注意: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在满足解除条件时,劳动者若未书面通知而直接从事竞业行为,可能被视作以行为表示解除。
10.履行报告与调查:可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就业报告义务和用人单位的合理调查权,以防范隐蔽竞业,但调查需遵循合法、诚信、最小必要原则。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在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无需补偿,纠纷适用《公司法》,非劳动争议。上述人员的离职后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需补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3.违约与侵权(商业秘密)的竞合与选择,可以同时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与侵犯商业秘密(侵权)可能并存。用人单位可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违约金)和侵权之诉(主张赔偿损失)。两者在举证责任、赔偿计算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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