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 26-04-27 13:10
微博认证: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

【零度时评:男子30年前被扣押近6斤黄金未返还!#办案人能退休但责任不能#


差不多6斤重的黄金被扣30年,当事人申请国赔被拒。这事怎么看让人怎么堵得慌。人出来了,案子悬着,黄金没了,说法也没有。

近日,辽宁大连的潘先生反映,1996年,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将他带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被扣押。在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后,他被取保候审,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案件终结文书,也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今年1月,他申请国家赔偿,盖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请求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30年时间过去,潘先生始终不知道,自己有罪还是无罪?这个案子结了还是没结?合法购买的黄金现在在哪?警方认为请求“超时”,潘先生却说从未“完结”,问题究竟出在哪?

先来看这请求时效,到底怎么算的。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请求时效期,从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的终结日开始计算。可潘先生至今没收到任何终结文书,计时器压根就没按下,哪来的“超时”?根据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当年的办案人,一个离世、一个退休,不清楚案件现在的状态。既然连案件状态都不清楚,那《不予受理决定书》里的“已超过时效”,是按哪个时间节点算出来的?

再来看“查无此人”的回应,实在站不住脚。办案人即便不在了,案件卷宗应该在;记忆模糊了,上头白纸黑字写得真真切切。岗位可以换人,记录不能断层。执法不是个人行为,是机关行为,经办人能退休、能离世,但执法的责任不能跟着“退休”“消失”。当年扣了人家的黄金,就得有始有终,哪怕过了三十年,该给的说法还是得给。要是连公安局自己都“失忆”了,老百姓找谁说理去?

就目前的信息看,这事仿佛陷入了一个“死循环”。打破这个循环不是没有参照——像青海马光辉案,公安部在复议决定里讲得很清楚:只要黄金一直被扣,没有正式发还,也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状态就视为持续,“超过时效”的说法自然站不住脚。这不是翻旧账,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潘先生被扣押的黄金,现在究竟在哪?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2012年洪水淹没了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听起来有一种“天意弄人”的意味。可就算天灾属实,日常管理的漏洞也摆在那——执法机关的档案保管如此脆弱,移交记录如此模糊,责任又该怎么算?潘先生的黄金,总不能因为一句“洪水冲没了”就一笔勾销。

回顾整件事,查证困难是客观事实,但公安和银行的责任,不能因此就轻易退场。现在,营口市公安局说正积极研究,尽快答复。我们等的,就是“尽快”这两个字的成色。30年都熬过来了,不差这几天。那2859.2克黄金,从被扣押的那天起,就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黄金可能找不到了,但公道不能找不到;经办人可能不在了,但执法的责任不能不在。法治社会,总得给旧案一个说法,给当事人一个交代。这不是苛责谁,而是守住底线。因为,无论结果如何,解开这桩悬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在填补法治的漏洞,重建公众对程序的信心。@零度时评 #男子30年前被扣押2859克黄金未返还# http://t.cn/AXxrnP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