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卫视用AI“融脸”明星做短剧的新闻,讨论很热。
很多朋友在问,这到底算不算侵权?用AI技术是不是就能打个擦边球?作为一名关注科技与法律交叉地带的博主,我今天就用最直白的一问一答方式,跟大家聊聊我的看法。
1. 问:博主,先说说最关键的,浙江卫视这次“AI融脸”肖战和王一博,到底会不会被告、要赔钱?
答:我的判断是,法律风险极高,被追责是大概率事件。 虽然目前两位明星本人还没有正式起诉,但这绝不代表事情就过去了,更不代表他们的行为合法。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侵权的核心要件——“可识别性”和“营利目的”——在这件事上几乎都“完美”符合了。 一张AI图能让全网粉丝瞬间认出是谁、对比图疯狂传播,这本身就是“可识别性”最强有力的证据,根本不需要去查后台代码。而卫视播出的商业短剧,天然带着招商、吸引流量这些商业属性,“以营利为目的”也坐实了。
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早有“前车之鉴”。之前已有AI换脸迪丽热巴的短剧被法院判赔礼道歉和赔偿,杨紫等明星也公开维权。
所以,法律判例这条路已经铺好了。 现在的问题不是“构不构成侵权”,而是“权利人何时、以何种方式追究”。一旦启动法律程序,播出平台很难脱责。
2. 问:我有个疑问,他们用的毕竟是AI“生成”或“合成”的脸,不是直接拿照片用的,这也不能成为理由吗?
答:绝对不能。 这也是我最想强调的一点:AI技术,绝不是规避肖像权的“合法盾牌”。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不是原图”就等于“不侵权”。这在法律上完全错了。我国《民法典》白纸黑字写了,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权。AI融脸,就是典型的“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法院看的是结果,不是过程。法官不会去当技术鉴定员,分析你用了多少百分比某人的面部数据。法官和公众只看最终呈现的那个形象,能不能让普通大众认为“这就是他/她”。 如果能,侵权就成立了。试图用“像但不一样”、“技术合成”来玩文字游戏,在法律面前非常苍白。
最后,做一个总结,我的个人观点是: 在人格权保护面前,没有“技术特权”。这起事件给所有内容创作者和平台敲响了必须重视的警钟——在商业活动中使用AI技术,“先授权,后使用”是绝不能逾越的红线。
试图用技术的复杂性来掩盖侵权的实质,最终只会让法律责任来得更直接,对商业信誉的打击也更沉重。
呼吁每一个社会个体,尊重法律,尊重每一张独一无二的脸,这是技术时代最基本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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