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禁止复制与无罪率】
昨天在南京玄武区法院查阅一个非吸案的同录。案子不大,但争议很大。此前我们申请了调取全部讯问、询问同录,结果只移送了一次讯问同录,说其他的没有录,而且这仅有的一张同录光盘,法院还明确不允许复制,只能在法院提供的设备上看,还特意强调看的过程中不能录音录像。法院的设备声音非常不清晰,听起来极为困难,而且两小时的同录中间卡顿三次,不得不通过重新打开解决,效率很低。陪我们看同录的工作人员也很无奈。自2021年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以来,由于司法解释给法院不同意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开个口子,所以各地法院一改之前把同录直接复制给律师的做法,纷纷不再同意律师复制,最多同意在法院查阅,导致同录的查阅效果很差,甚至经常为了赶时间而不得不走马观花,尤其是体量大、几百上千张光盘的案件,在法院限定的时间、提供的设备上,要想充分查阅同录几乎是不可能的。四川曾建斌案二审算是少有的法院保障律师查阅同录时间相对充分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同录查阅就花费了巨大的成本,法院租赁二十多台电脑,几十名律师和助理,在法院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看了八个月,产生巨额差旅费。因此,客观条件的限制最后只能导致流于形式,而同步录音录像又是查明言词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以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证据材料,对防范冤假错案至关重要,同录的审查流于形式,将直接导致非法、虚假的言词证据笔录被法院采信,成为裁判依据,从而增加错案率,而错案率的增加与无罪率的畸低是一体两面。查阅、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自由旁听案件这些旨在防范错案的措施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那么司法权被有效制约的概率就越来越低,低得离谱的无罪率就几乎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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