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冰用的手法很典型——设立空壳个体工商户,把个人接广告、做推广挣的劳务报酬,包装成个体户的经营收入。法律上,这属于典型的虚构交易、转换收入性质,本质上就是虚假申报的偷税行为。它跟合法税务筹划的边界非常清晰:真实的税务筹划必须有真实业务、合理商业目的和实际经营人员,而白冰的空壳个体户无实际经营、无参保人员,纯粹是为了开票走账降低税率。
更出格的是,他把个人奢侈品消费都计入公司成本。这直接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些消费本身属于其个人所得,未视同分红缴纳个税,构成了另一层面的偷税。
税务部门最终处以约2倍罚款,这个幅度是有讲究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偷税罚款是少缴税款的50%到5倍。考虑到白冰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补缴税款,2倍左右属于中等偏轻的处罚,既体现了惩戒,也体现了宽严相济。
至于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刑法第201条第4款,也就是“初犯不追刑责”条款。它规定,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白冰这次符合这种情况。但这张“免罪金牌”只能用一次,以后再犯,就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网红们热衷转换收入性质,根源在于税负悬殊。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最高税率45%;而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且很多地方还能核定征收,实际税负可能低到个位数。这巨大的套利空间,让一些人铤而走险。
这次案发是大数据发现的。税务部门通过比对资金流、发票流和申报数据,很容易发现空壳个体户的异常。申报的经营额与个人银行账户流水高度关联,却没有工资、社保等正常经营痕迹,系统会自动预警。《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后,平台必须提交网红身份和收入信息,与税务系统直接比对,偷税难度无疑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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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