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对着邻居家门
村民卢甲与卢乙是左右邻居,两家房屋均坐南朝北、相距约3米。卢乙在自家南墙西侧约3.2米高处安装了一枚摄像头,该设备距离卢甲正大门约8米,可清晰拍摄记录卢甲家人的出入情况。2024年7月,卢乙将拍摄到的卢甲父亲进入家中的视频,发送至有28名成员的“H村”村民微信群。
此外,卢乙于2025年8月安装空调时,将2台外机安置在南侧墙壁,位置正对着卢甲家大门。卢甲认为,摄像头侵犯了家人隐私权,空调外机的噪声、热风及振动也干扰了正常居住,遂将卢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移除摄像头和空调外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乙在自家南墙安装摄像头,但该位置并无个人财产需要防护,安装行为缺乏合理必要性。结合其将拍摄的卢甲家人出入视频发送至村民微信群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安防范畴,侵犯了卢甲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法院支持卢甲要求移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判令卢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该摄像头。
对于空调外机的安装,法院认为,卢乙将外机安装在房屋后门侧外墙符合常理与安装规范,且2台外机体积不足以影响卢甲房屋通风,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振动及热风也未对卢甲正常居住造成实质干扰。同时,现场民警并未阻止该安装行为,进一步说明其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卢甲要求移除空调外机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卢甲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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