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法”横行司法界:是低级失误,更是法治内伤
近日,一则司法系统的“乌龙”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在一份更换印章的公告中,赫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作为依据。然而,经公安部证实,这部被引用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更令人愕然的是,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类似公告中,引用了这部子虚乌有的“法律”或其变体“《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这场被网民戏称为“空气法”的荒唐剧,看似是基层单位的一次笔误或疏忽,实则暴露了司法工作中深层次的作风顽疾与信任危机,其性质之严重,不容小觑。
一、荒诞表象:司法文书竟以“空气”为据
司法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其权威与公信力,根植于对法律一丝不苟的敬畏与遵从。一份盖有国徽公章、面向社会公众的正式公告,其每一句话、每一个引用的法条,都应经得起最严格的审视。然而,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样庄重的表述,其依据竟是一部从未颁布过的“空气法”时,法律的严肃性瞬间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近乎讽刺的荒诞感。这绝非孤例,而是跨越数年、波及多省的“集体失误”。涉事单位事后解释,起草人员是“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未加核实便“照搬照抄”。这种“一个错,一串错”的传播链条,将司法文书的严肃起草过程,异化为一场不负责任的“传话游戏”。
二、深层病灶:形式主义与专业缺失的双重溃败
“空气法”事件,表面是“复制粘贴”的惰性思维,内核却是形式主义作风与专业素养缺失的双重溃败。
首先,这折射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极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漂浮虚浮的作风。起草一份公告,本应查询权威的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核实,这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然而,相关人员却满足于在网络上寻找“模板”,将道听途说的“惯例”奉为圭臬,丧失了最基本的核实与判断能力。这种“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敷衍心态,让严肃的法律工作沦为了机械的文案搬运。
其次,暴露出内部审核机制的形同虚设。一份对外公告的发布,理应经过起草、审核、签发等多道关口。然而,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却能一路绿灯,穿透所有审核环节,最终公之于众。这足以说明,某些单位的内部流程审核已彻底流于形式,“三审三校”沦为纸上谈兵。当把关者集体失明,错误便注定畅通无阻。
更深层的原因,或许还在于相关领域制度规范的模糊与缺失。有专家指出,我国印章管理的规定长期处于“碎片化、零散化、不规范”的状态,缺乏一部统一、权威的顶层法律或行政法规。这种制度空白,在客观上给基层单位带来了困惑,也为“空气法”这种臆想中的“依据”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但必须明确,制度不完善绝不能成为司法机关援引虚假法规的借口。恰恰相反,正因规范不明,司法工作者更应秉持审慎,而非凭空捏造。
三、严重危害:侵蚀司法公信力的“蚁穴”
“空气法”事件绝非可以一笑了之的“小事”。其危害深远,直接蛀蚀法治大厦的根基。
最直接的损害是司法公信力的流失。法院、检察院是法律的适用者和解释者,公众信赖其每一份文书、每一个判断都基于真实、有效的法律。当人们发现,连司法机关自己都搞不清法律依据的真伪,甚至以“空气”为凭时,这种信任将如何维系?长此以往,司法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
其次,这构成了对法律严肃性的公然亵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援引一部虚构的法律,无异于在庄严的司法殿堂里上演了一出“皇帝的新衣”,让法律沦为儿戏。这不仅误导了社会公众的认知,更在无形中消解了全社会对法治的敬畏之心。
再者,它暴露了司法系统内部治理能力的短板。从错误的产生、复制到长期未被发现和纠正,整个过程反映出某些环节的责任虚化、管理松弛。如果连一枚印章的管理都能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公众难免会担忧,在更为复杂的案件审理、证据认定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疏忽与不严谨?
四、破局之道:以刮骨疗毒的决心根治顽疾
杜绝“空气法”闹剧重演,需要多管齐下,进行系统性纠治。
首要在于严肃追责与深刻反思。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不能止于“删除公告”“修改表述”了事。必须倒查责任,对起草、审核、发布各个环节的失职人员进行问责,让敷衍塞责者付出代价。同时,所有司法单位都应以此为契机,开展全面自查,清除各类文书中的“模糊依据”和“习惯性错误”。
核心在于压实审核责任与优化流程。 必须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份对外法律文书的出台,都经过实质性的、多层次的审核。可以引入交叉核对、专业复核等制度,利用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强制校验,从技术上堵住漏洞。
根本在于锤炼严实作风与提升专业素养。 要在全系统大力倡导严谨、细致、求实的职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文秘、宣传岗位人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文书规范培训,使其养成“每引必查、每据必核”的职业习惯。
长远之计在于完善顶层设计。 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印章管理等领域的立法或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明确管理权限、程序和依据,从根本上消除因规范缺失导致的混乱与“创造”。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机关作为“法之必行”的关键一环,其自身行为必须成为尊法、守法的典范。“空气法”事件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法治肌体上不容忽视的瑕疵。唯有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正视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整改,才能修复公信力伤痕,筑牢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法律的尊严,容不得半点“空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