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评论区大量的人根本没看我说了什么就开始冲。我也没空一一重复我在正文里早已经解释清楚的事情,开启仅限粉丝评论了,图个清净。
深圳这个泼饮料的事件,虽然这个女的屁股很有问题,但就泼饮料这个行为本身而言,我认为是正当的。
换言之,如果是一个其他的普通人,在那种情况下,超吸烟者持有香烟的手泼饮料,成立正当防卫完全没有问题。
现实就是一人在不应当抽烟的地方抽烟(深圳通报的是该吸烟者的吸烟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并且劝阻不听,致使身边的人被迫吸二手烟。此时边上承受吸烟者此种不法侵害的人,怎么正当维权?只能白白吸二手烟?
不是的。此时用液体浇灭其香烟,其实是最恰当的自力救济,而且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本案未到达刑法的地步,适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当时吸烟者正在不能吸烟的地方吸烟,既侵害了公共秩序的法益,又侵害了边上不想吸二手烟的其他人的法益,构成了双重的“不法侵害”。由于他正在吸烟,因此不法侵害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
此时,泼饮料者,将饮料泼向吸烟者持香烟的右手,用于浇灭香烟。这不就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吗?而且只泼香烟,没有刻意往脸上之类地方泼,可以说是很有分寸了,看不到任何侮辱的意思。完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一次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
这种行为,不但不应当反对,而且应当大力提倡。
如果你觉得泼饮料的行为过分了,那换一个场景想一下:如果他不是在公共汽车站吸烟,而是在加油站吸烟呢?你还觉得泼饮料过分吗?
我觉得思维正常的人都不会觉得泼饮料过分了,因为这真的是生死攸关的事。
但是换算过来,公交车站吸烟和加油站吸烟,无非是危险程度有所差异,但“不法侵害”的本质是一样的。如果在加油站通过泼饮料来浇灭香烟是正当的,那么在公交站这样做,似乎没有理由认为是不正当的。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