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6-04-29 09:46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速递# 【以案说法 | #员工孕期请假未获批被以旷工开除#,法院: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江苏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赵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同年10月9日,赵某因怀孕后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向主管王某请假,并承诺在10月11日产检结束后补交请假单,但王某未回复。10月10日,王某通过微信与赵某沟通工作,未提及请假事宜。10月11日,赵某经医院诊断为双胎妊娠,医生建议休息一周。赵某随即通过钉钉系统申请病假,公司以请假时长超过病假凭证为由未予批准。10月12日,公司以赵某10月9日至11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继续履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违纪事实,赵某虽在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因怀有双胎且存在先兆流产症状,请假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且已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公司未提异议并安排工作,应视为已准许其请假申请,赵某不具有恶意旷工的主观故意。关于规章制度,某科技公司主张员工手册系赵某草拟并知晓,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http://t.cn/AXxFF2H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