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167】 2021年1月5日,天津众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出卖给购房人孟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孟某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850万元的购房款分3次支付给众森公司。众森公司2年后交房并于交房后的30日内协助孟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孟某依约支付了850万购房款。但众森公司确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1月20日,孟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月2日,法院判决孟某胜诉。请问:孟某是否有权请求众森公司返还85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