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考各学科考查重点】
一、民法
1.民法总则编: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监护的设立、法人的分类、效力有瑕疵的行为的类型和法律效力、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的范围和经过之后的法律效果
2.物权编: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居住权、意定担保物权的流押(质)条款、意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抵押权、留置权、动产质权
3.合同编:合同(债)的履行、合同(债)的保全、合同(债)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债)的权利义务终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二、刑法
1.总则犯罪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正当防卫、事实认识错误、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
2.分则重点罪名
①人身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遗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侮辱罪、诽谤罪
②财产犯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③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三、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制度;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的概念和设定、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诉讼管辖、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判决;行政复议机关、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和程序;赔偿方式和费用
四、民诉
管辖问题(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适格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明责任、证据分类、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异议有关问题、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新增)、仲裁等
五、刑诉
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确定、立案管辖、辩护的种类、值班律师制度、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种证据的审查标准、逮捕、拘留、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不立案决定的救济、立案监督、侦查行为、补充侦查制度、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庭前审查、庭前会议、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全面审理原则、再审申诉、再审程序的启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六、商经知
法人人格否认、公积金制度、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加速到期、公司登记与公示、抽逃出资、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股东知情权、决议效力瑕疵、股东失权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代位诉讼、公司的担保、股权/股份转让、股权让与担保、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份额转让、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票据抗辩、财产保险合同;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义务、消法、食安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监管法;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环评制度;著作权主体的特殊规则,现有技术&先用权抗辩&临时保护期;专利无效宣告;商标权的消灭
七、理论法
1.法理学: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②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漏洞
③立法法
2.宪法学: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宪法的基本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八、三国法
1.国际法: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国家主权豁免、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2.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3.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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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