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很好,统一回答一下。
问:左老师,您好,打扰您了。我在做竹马上的题时,有一道题解析写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但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赴法院阅卷,仍然只能查阅案卷,不可复制、摘抄案卷。意思是值班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是只能查阅案卷的吗?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查阅、复制、摘抄的?我有点晕了。
答:由于值班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立法之初,在阅卷权方面,基于案卷内容安全保密的考虑,认为值班律师应当有别于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摘抄。但随着对值班律师权利关注度的提高,加之很多司法机关推行电子阅卷、线上阅卷,限制值班律师复制和摘抄权利:
一来,不利维权。限制阅卷权不利于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提供优质法律帮助。
二来,不好控制。比如若线上阅卷,即律师通过互联网(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律师通过电脑屏幕阅卷,如何防止或禁止其复制、摘抄?
三来,没有必要。值班律师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或委托,一般不会冒着执业风险向外界泄露案卷信息。
于是,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值班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办理。自此,明确赋予了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整的阅卷权。
但是,该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参与。因此法院在审判阶段仍按照《刑诉法》《刑诉解释》等法律法规行事,即值班律师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摘抄案卷。
因此,不同机关、不同阶段、不同规定,给你带来了困扰。个人认为,未来刑诉法修订时会统一规定,值班律师应当拥有完整阅卷权,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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