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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9 17:00 微博认证:四川省司法厅官方微博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预付式服务合同中“一律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何某诉某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何某在某文化公司学习瑜伽并缴纳了课时费22620元。学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家庭原因需搬离到外地,向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112元。某文化公司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拒绝退费。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用。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关于“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何某的责任、限制了何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何某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综合合同解除原因等情况,判令某文化公司向何某退还90%的剩余课时费19001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2月23日
内容来源:法信·裁判规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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