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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29 19:57 微博认证:成都传媒集团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律师:#员工转走1800万存款银行应担责#】#银行员工转走存款涉嫌职务侵占罪# 4月29日,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两名储户存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内的合计1800万元存款离奇失踪,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此事,被转走存款的储户该如何维权?银行是否有赔付损失的义务?储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存款安全?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害的财产系单位财产,也就是银行的财产,并非储户的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如因银行方面的失职、过错等原因造成储户的存款被骗取或窃取,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该事件责任主体是银行而非员工个人。员工挪用属银行内部管理风险,不能对抗储户的储蓄合同债权。

谭敏涛律师认为,赵某丽作为银行员工,在营业场所、利用职务权限、伪造银行手续转走存款,属于职务行为延伸,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银行的内控制度失效(未核实本人签字、违规挂失补卡),存在重大管理过错,是存款丢失的根本原因。

员工职务侵占是银行内部风险,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独立于员工犯罪关系。并且,民事兑付与刑事侦查并行不悖,银行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返还本金,按银行公开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关损失,银行赔付后,可向赵某丽追偿,但这属于银行内部法律关系,和储户无关。#律师谈银行员工转走1800万存款# #转走储户1800万银行员工喝药轻生# ​​​ http://t.cn/AXJZ1OHt http://t.cn/AXJwuj1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