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对阵成都那次开始,就不是很在意这个了,规则标准可以随时变,就没什么意义了。
其实想下就那么回事而已,判罚和解释本质上都是一波人。
这事就是只能提高自我要求,自己比赛多努力吧,因为足球禁区里打篮球这个事,国安几个对手都行,国安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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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四: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43分钟,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在本方5号起跳争抢高球时推人犯规,应判对方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7号手与北京国安5号肩部有接触,但力度较为轻微,未明显影响后者争抢高空球,不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视频:判例4)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25分钟,天津津门虎5号队员对北京国安8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5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使用过分力量踩踏本方8号,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5号在争抢球时前脚掌蹬踏到北京国安8号小腿,并剐蹭滑落,脚跟先着地,属于鲁莽犯规,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漏判天津津门虎5号黄牌。
(视频:判例5)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5分钟,北京国安23号队员射门,球接触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主动手臂触球并扩大防守范围,应被判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球向手臂移动而发生的接触,并不一定构成手球犯规。在此判例的具体情形中,守方队员手臂的位置属于此情形下其身体动作形成的正当结果和合理位置。队员手臂靠近身体,无附加移动,不属于使身体不自然变大的情况,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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