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门缝拍员工厕所玩手机涉侵权#:私密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范畴】4月28日,涉事员工万先生称,自己刚满18岁,对这种事情没有经验,公司的解释是“没拍到脸,不要想太多”。
此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没有在厕所装监控,相关图片是由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涉事员工在厕所内玩手机后,通过门缝拍摄而得。被处分的员工还处在试用期,经常找不到人。
针对网络上“公司在厕所装监控”等不实信息,其称公司行政部门员工已去派出所报警并备案。
“如厕争议”频发,边界在哪里?
随后,该事件引发了网友对“如厕自由”以及员工隐私权话题的讨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程轶圣律师指出,《劳动法》第三条明确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如厕作为基本生理需求受法律保障,如厕时使用手机,本身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判断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超过明显的合理范围。”程轶圣表示,若员工如厕次数较多、时间较长,超出明显合理范围,可能涉嫌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相关制度(如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职场“如厕争议”频发。江苏南通的刘某,在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日最长达6小时21分钟,且无法举证其间履行了工作职责。法院认为,正常如厕应即去即回,刘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生理范畴,构成实质性脱岗,故支持公司合法解除合同。
律师:门缝取证涉嫌侵权
此外,在广东某科技公司事件中,管理人员通过门缝拍摄员工在卫生间内使用手机的照片作为处罚依据,这一取证方式也引发广泛争议。程轶圣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私密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核心范畴。
“厕所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人们在厕所内的如厕行为属于私密活动,具有高度的隐私期待。”程轶圣表示,未经员工同意擅自拍摄员工如厕场景,直接侵犯了员工对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管理人员通过门缝拍摄员工在卫生间内的照片,因涉嫌严重侵害员工隐私权,有很大可能被依法排除。“核心判断标准是,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中国青年报综合羊城晚报、广州日报、极目新闻)相关视频:http://t.cn/AXxgxfN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