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信亦、刘倩等检察官涉嫌玩忽职守未尽职责监督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哈欣、邵树麒等法官所做(2019)津02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罔顾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凯乐电器厂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始至终无效”的事实,反依据与事实依据黑白颠倒的民事枉法判决覆盖出让合同行政违法行为,枉法剥夺当事人诉求确认行政合同效力起诉,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针对行政行为单独审理的原则#!
#强哥案件播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原则上无须举证#但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该事实不能直接采信#。
因此#即便有生效裁判曾认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若能提供充分反证,仍可推翻该认定#。
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如↓
主体资格缺失#《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方“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得作为合同签约方#。
签名系伪造#合同及关联文件中卖方“徐光文”与买方“李士伟”的签字和指纹均非本人所签,而是由案外人李孝明冒充签署,且未获得合法授权#。
公章使用不实#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上加盖的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而非产权单位“凯乐电器厂”的备案公章与产权归属不符#。
行政合同基础存疑:作为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被指为伪造,政府批文虽显示审批流程,但实际签约主体已注销,导致整个权利链条缺乏合法性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徐光文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签署合同的行为自始无效#。
综上#若上述证据(如企业注销证明、笔迹指纹鉴定意见、无权代理认定文书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则足以构成“相反证据”,可推翻原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进而认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伪造签章等原因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