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律师
26-04-30 09:43 微博认证: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头条文章作者

西藏判例:行政处罚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不能代替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审核
——西藏林芝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林芝某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告林芝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2024)藏0402行初9号
【裁判摘要】
关于某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首先,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该法明确规定法制审核的主体系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但某局将法制审核交由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事务所仅系出具法律建议或意见,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