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肥城某贸易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肥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肥城某贸易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冷库机房内冷库油分离器铭牌载明工作介质为R134a、制冷剂R22、R404A、R507A、R407C,冷库内存有20个压力罐,压力罐载明充装有重量为22.7kg的制冷剂R22。该公司使用的制冷剂R22别称为一氯二氟甲烷,属《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第五类含氢氯氟烃消耗臭氧层物质。经查证,该公司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这批制冷剂R22的备案手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十)其他类第1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该公司处罚款伍仟元整。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三、案件启示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本案中,该公司因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足,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宣讲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管理要求,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该公司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生态危害性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补办备案手续。行政处罚并非执法最终目的,通过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自查自纠,实现严格执法与教育引导的有机统一。
来源:综合执法支队、肥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