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律师的朋友 26-04-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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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400余家茶楼因“无证泡茶”遭批量举报,这一事件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层面。

第一,茶楼合法经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茶楼现场用热水冲泡茶水属于自制饮品制售,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知晓相关规定,不成为免除行政责任的法定事由。

第二,举报行为的法律定性。 从行为特征看,举报人短时间内针对数百家茶楼采用模板化理由批量投诉,举报后主动联系商家施压索财(金额2000元至4000元不等),且内部分工明确。这种以“高额行政处罚”为要挟、迫使商家支付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和解金”的做法,已超出合法维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假借消费者索赔名义、以检举处罚相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今年4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亦规定,以举报相要挟索财、涉嫌敲诈勒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

建议受胁商家坚决拒绝“私了”,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已明确初次违规符合条件的可适用首违不罚,以柔性执法引导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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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