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00余家茶楼因“无证泡茶”遭批量举报,行业协会称将联合报警,这是市监总局新规后,商家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的纠纷模式变化,实际上,也是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的政策承继,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无证泡茶”违规吗?
很多茶楼经营者觉得委屈,认为“泡茶”是传统服务,为何突然违规?这其实涉及法律对“餐饮服务”的界定。泡茶,属于“自制饮品制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单纯的销售预包装茶叶,只需备案。
但现场用热水冲泡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自制饮品制售”,属于餐饮服务范畴。风险在于“加工”环节,法律要求持证上岗,是因为冲泡过程涉及水源、容器卫生、操作人员健康等环节。虽然茶楼通常环境整洁,但法律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比如清洗消毒设施、人员健康管理等,因此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金丝皇菊”是举报重灾区,它属于“药食同源”物质,但未被列入卫健委直接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常被归类为“代用茶”。职业打假人正是利用其身份界定的模糊性,以及茶楼普遍未办理含“自制饮品”项目的许可证这一漏洞进行打击。
二、职业打假还是敲诈勒索?
我对职业打假人大体上是持中立态度的,这是市场机制的一环,特别是食药领域,我认为应该严格要求。
虽然在本案中,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违法条款相威胁,分工明确、批量操作,利用轻微、非实质危害的行政瑕疵进行高额索赔,要求无证泡茶的商家支付1000—4000元的赔偿,但依然属于民事范畴。维权专业化、批量化、网络化的趋势不可避免。
刑法具有谦抑性,只要没有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采取明显过激的非法维权手段,还是不应该按敲诈勒索、诈骗定罪量刑。
商家也不必过于担扰违法经营的行政后果,如果茶楼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属于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根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举报人索赔的法律后果并不稳固。
2026年4月15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不予受理,这为打击此类恶意举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武器。两年前最高法关于食药消费领域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职业打假人进行了明确的转向与调整,对超出生活合理需要的购买行为做出了索赔上的区分,市监总局的新规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的立法衔接,因为大部分案件在起诉之前,会经历投诉、行政复议。
据报道,成都茶楼行业协会已组织商户签署倡议书,联合报警,收集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追究职业索赔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表明商户开始从“私了”转向“硬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态度是“责令整改、指导补办”,而非一刀切罚款。这体现了对小微经营主体的保护,也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趋势。
三、对于事件的建议及后续影响。
对于商家和茶楼,应尽快补办含“自制饮品制售”项目的许可证,知法懂法用法,这是治本之策,不过度仇视维权群体,这本身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对于行政机关,应严格区分“轻微违法”与“恶意索赔”,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职业乱象,依法执法、柔性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对于职业打假人,应该区分食药领域的瑕疵和危害,有的放矢,尊重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少创造一些拍黄瓜案、扣肉案之类的维权案件,经济发展不容易,讨生活的小商贩和商超在运营上有本质区别,影响公众对于群体的整体看法与认知。同时,在政策转型期,应该正视维权的法律风险,千万不要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避免成为刑事案件的典型。
政策转型,是基于市场发展与消费者维权之间的秩序平衡,办案过程依旧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从不是站队某一群体,想得到法律保护,各方都必须了解、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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