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园即授权肖像权00后起诉迪士尼#】#律师解读00后硬刚地表最强法务部# “进入即代表同意接受拍摄并授权肖像声音,如不愿接受可以离开”。2025年11月18日,00后孙永辰在上海迪士尼游玩,对“疯狂动物城”园区前的告示牌提出疑问后,得到了工作人员这样的回答。
告示牌显示,园区当日将进行拍摄活动,游客在开放时段进入该园区,可能会被拍摄,并将视为同意自己的肖像及声音在全球范围内,用于迪士尼的节目制作及商业宣传。
孙永辰对@中国新闻周刊 称,现场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拍摄计划无法更改,如不愿接受,可以前往其他区域游玩。在孙永辰看来,迪士尼此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他认为,游客已为入园及游乐项目支付门票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游玩与观赏,并不包含无偿授权自身肖像与声音用于商业用途。消费者的“同意”需要建立在真实、自愿、知情、明确的基础上,而非将消费者的正常游玩行为视为“默示同意”。
沟通未果后,孙永辰向游客服务中心投诉。他称虽收到回电,但围绕肖像权等核心问题未获明确回应。一个多月后,他将迪士尼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告示构成无效格式条款。目前案件已于今年3月和4月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围绕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锐对@中国新闻周刊 分析指出,本案中,游客购票入园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其目的为游乐消费,并不包含肖像权让渡。若园方只是以告示牌告知游客,并未在入园券等书面文件对此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可能剥夺了游客对肖像享有的排他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高锐还表示,如果迪士尼只是以消费者看过告示牌后“不表示反对”,就视为同意授予肖像权,还可能涉及转嫁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下,“沉默”才被视为表达内心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