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可以不交、固定收诉讼费或者申请费的情况)大家大致看下有个印象,之前别人问我再审收不收诉讼费,我也一愣。
1️⃣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例外情形除外)。
2️⃣固定金额的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 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另行交纳)。
2.侵害人格权案件(姓名权、名誉权等):每件 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10元(这是最低的固定诉讼费)。
4.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 50元。
5.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 50元至100元。
6.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每件 500元至1000元。
3️⃣固定金额的申请费:
1.申请公示催告:每件 100元。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 4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非固定,但按固定比例计算)。
4.申请保全措施: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最多不超过5000元。
5.申请执行: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 50元至500元(有一定幅度,但属于固定范围)
4️⃣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固定情形
1.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4.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5.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