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涉 AI 智能体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介绍一下原被告,两原告是案涉对话平台的共同运营方及著作权人,经长期投入与技术迭代,对平台内交互秩序、数据安全机制及基于真人用户操作的生态体系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是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大概是开发并开源运营一款 AI 对话机器人软件,未获得原告许可,绕过平台正常 API 接口的安全验证机制,通过调用操作系统底无障碍服务权限,自动读取原告平台交互窗口数据,将数据与用户选定的角色脚本结合后传输至第三方大模型生成回复,再代替真人用户执行点击、发送等操作。此外,被告还发布了针对原告平台的 “版本伪装” 教程与虚假申诉指引。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开发、分发案涉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 万元。
被告抗辩,案涉软件为免费开源非营利项目;对话平台数据的读取与自动化操作均由第三方自动化组件独立完成,与被告无关;角色脚本资源库内角色脚本均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被告已对接云服务商内容审核服务,尽到合理审核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度是法院依原告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停止提供案涉软件下载安装服务,停止调用系统底层权限避开平台技术管理措施;删除并停止传播规避平台风控的教程及相关内容;删除已获取的平台用户数据并停止后续处理;断开角色脚本库中破坏 AI 安全风控、诱导生成不良信息的脚本链接。该裁定是否能被反法一般条款涵摄,尚需判决书精细论证。
今年四月,美国也审理了第一起AI Agent案件,是亚马逊诉 Perplexity 案(之前分享过)。关于行为保全的方面,思路差不多。不过被告抗辩思路不一样,美国案被告更强调 "消费者选择权"和"技术创新价值",主张 AI 智能体是用户权利的自然延伸,平台不能阻止用户使用更高效的工具。而且结果页不一样,2026 年 3 月 9 日作出初步禁令裁定后,被告立即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已于 3 月 31 日暂缓执行禁令。
回到本案,我们继续看争议焦点。1.是否违反双重授权原则,该原则是互联网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与合规底线,即第三方接入平台需同时获得平台方授权(通过官方 API 接口等合规方式接入,遵守平台服务协议与数据使用规则)以及用户授权(在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处理其个人信息与操作行为)。
本案中,被告既未获得原告平台的接入许可,也未就读取用户窗口数据、代用户操作获得单独明确的用户同意,直接突破了双重授权边界。因为系统无障碍权限仅允许辅助操作,不能替代《个保法》要求的“知情同意”。 读取聊天内容、代为发送消息,处理的是用户和第三方的个人信息,需要实质性的、特别告知的同意。
2.技术手段是否构成妨碍、破坏平台正常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调用系统底层权限绕过平台技术防护措施,本质上属于技术规避行为,破坏了原告平台基于真人用户操作构建的生态秩序;增加了平台的服务器负载与安全风险;可能导致平台风控机制失效,引发垃圾信息泛滥、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
3.技术开源与技术中立的抗辩空间,技术本身无善恶,但开发者需对技术的使用方式与后果负责。即使软件开源,若开发者明知或应知其技术将被用于侵权,仍提供工具并发布规避教程,需承担相应责任。
非营利性不阻却违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与是否盈利无必然关联。免费开源项目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4.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被告未经许可读取原告平台交互窗口数据,同时违反对平台数据权益的保护;以及《个保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需 “知情同意” 的核心原则;还有《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
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我们坐等判决。
不过我觉得从这俩案子,已经能看出全球 AI 智能体治理的基本规则。1.双重授权,平台与用户的授权都需要;2.行为保全更常用了,由于 AI 智能体的传播速度快、损害范围广,法院倾向于在实体判决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3.价值衡量的问题,法院将在保护创新和维护现有市场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但违法行为不会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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