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手机给扔了被判赔6000#刚看到个挺有警示意义的案子,给大伙儿提个醒:有些便宜,看着像捡,实际上是往自己身上揽官司。
河南郑州一个高三学生骑手机丢了,监控发现被一女子捡走了。结果呢,她觉得手机有密码解不开,直接随手扔进了草丛,彻底找不回来了。法院最后判她赔偿失主6000元。
这个结果一点都不冤。别说你没用、没占便宜,民法典第314条、第316条写得清清楚楚:捡到别人的东西,要么想办法联系失主归还,要么交给警察,在此之前你有义务好好保管。故意损坏或者丢掉?那就得照价赔偿。
最离谱的是,她在法庭上还狡辩说怕手机发烫、电池鼓包会爆炸才扔的。法官直接没采纳——为什么呢?因为你当时对警察可不是这么说的,当庭改口又拿不出证据,这种虚假陈述只会让法官认定你就是故意丢弃、恶意更大。
另外,失主是一名高三体育生,主张手机里存着训练计划、耽误了体考,连带精神压力大,总计索赔9000元。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完全支持这些间接损失,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法院调出了手机8个月前的购买凭证,结合电子设备3年折旧规则算出现值为6000元。技术手段和交易明细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所以,别把“捡了就是我的”当什么生活智慧。捡到东西不还,不仅是道德瑕疵,而且随时可能演变成民事侵权,甚至如果价值够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你以为占了个便宜,实际上是从别人手里抢了个债务,还得连本带利往回赔。
真是“捡了不还”不逍遥,“扔了就得”法条牢。切记做个守规矩的人,别让自己为一时的自私付出高昂的代价。
#谈典看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