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该多用用【人格权禁令】和【支付令】这两个制度。
先说,支付令,申请成功概率比较低,限制条件比较多而且最大问题是有效送达这事,比较常见的是农民工工资还是那种有毫无争议的情况。但是支付令确实解决很多累诉的问题。
再说,人格权禁令制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这个在「互联网领域侵权」甚至「AI领域」都能用,只要人格权被侵权的状况下,优先尝试人格权禁令以免扩大损失,特别是明星网红更适合人格权禁令。
Ai领域是因为《人民法院报》发的文章“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一旦劳动者的人格特征被封装为Skill并投入商业使用,损害后果往往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完全弥补。因此,劳动者在发现企业未经许可进行AI建模时,可及时申请人格权禁令,防止损害的扩大化和不可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