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社会救助法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制定社会救助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重点内容?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高莉娜进行了解读。
制定社会救助法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社会救助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出台,意义重大。
高莉娜表示,首先,制定社会救助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要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订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制定社会救助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其次,制定社会救助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稳步推进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打赢脱贫攻坚战,历史性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我国建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世界上规模最大、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时代新征程,迫切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总结我国社会救助成功经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再次,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宪法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依据,包括第十四条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国家发展社会救济事业的规定等。为贯彻实施宪法相关规定、原则和精神,我国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在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先后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依法治国对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法,全面系统整合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丰富发展宪法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内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制定社会救助法,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覆盖对象范围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延伸,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同时,社会救助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包括各项救助的衔接及部门协同有待加强、服务类救助相对薄弱、救助程序较为繁琐、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还需要完善等。党中央对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及时制定社会救助法,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法共7章、78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社会救助的定位和总体要求。一是贯彻宪法关于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等规定精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二是关于社会救助的原则。规定社会救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三是关于工作机制和职责。规定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明确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责。四是关于政府相关保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五是关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明确救助对象和措施。一是关于特困人员供养。适用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救助措施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二是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适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方式为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三是关于医疗救助。适用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方式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费用。四是关于教育救助。适用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救助措施包括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五是关于住房救助。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措施包括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六是关于就业救助。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救助方式包括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七是关于受灾人员救助。适用于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救助措施包括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八是关于临时救助。适用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救助方式包括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九是关于疾病应急救助。适用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救助方式是对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予以补助。十是关于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适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方式包括生活照料、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十一是关于服务类救助。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十二是关于相关标准的制定。对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相关标准的制定作了规定。十三是关于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对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完善救助程序,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一是关于申请社会救助的渠道。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和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二是关于信息核查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等信息;牵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三是关于审核确认。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同时,总结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改革经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四是关于公示和告知相关决定。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是关于动态调整。社会救助的对象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等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六是关于便民化。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规定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社会救助;此外,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统筹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规定救助监督和保障措施,推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一是关于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通过开通服务热线、公开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关于政府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三是关于便民化的保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四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保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单位、个人。
高莉娜表示,此外,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拒不履行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而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以及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等行为。
贯彻实施好社会救助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莉娜认为,社会救助法通过后,有关方面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开展法律宣传解读。社会救助法根据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和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社会救助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社会救助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和解读,让各方面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部法律。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在以往既有法规和政策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新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职责、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根据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修改、清理等工作,完善操作层面的规定。
三是加强协同配合。社会救助类型丰富,社会救助工作涉及的部门、机构较多,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加强各救助制度的衔接以及各部门、机构间的协同。社会救助法对上述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实践中各方面需要按照社会救助法的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如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等,确保法律落地见效。(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 记者:王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