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液结晶
26-04-30 22:42

看《纸上的权利:近代女性家庭诉讼困境》第一章的时候完全灵光一闪……四川……国中的异乡……“与京、沪、宁等东部大城市的人们所体会到的中国之间存在着“时间差”的四川。
朱刘氏的诉讼悲剧看似是信息闭塞被新法辜负的惋惜案例,实质是结构性不平等下,地理边缘者被制度性地排除在权利实践之外的必然结果。她不只是知道得太晚,更是生得太偏。

这件事是这样的,四川荣县农妇朱刘氏丧夫丧子后,按照旧俗女儿没有继承权,所以她过继了侄子朱永昭为嗣子。她本期盼母慈子孝就这么把日子继续过下去,但对方并不如她所想的那样孝顺,还转移“家里”财产给自己父亲,两人关系逐渐到了族老也难以调解的地步,于是1927年两人分家,朱刘氏分给继子三分之一家产。

1936年,转机出现,朱刘氏知晓了1926年的新法(《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承认女性财产继承权,她决定把家产转给一直陪伴在侧的女儿,此时距离分家已经过去了9年。为了夺回家产,朱刘氏起诉继子要求废继,但这时“随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剥离,承嗣已经被收养这一新的法律关系取代,解除它需要证明继子存在重大侮辱或恶意遗弃的事实”,法院以分家合约为由认定不构成废继条件,多次驳回诉求。最终这段官司纠缠了十余年,朱刘氏耗尽积蓄乃至负债累累,依旧败诉,女儿仍未获得合法继承权。

朱刘氏虽然赶上了法律承认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时代,但仍未获得应有的权利,纸上的权利终究只存于纸上。我们都知道,在具体语境中“延迟”与“无效”往往是一个意思。

梳理一下时间线,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在广州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女子有财产继承权 ,同年10月通令kmt控制省份立即实施这一条令。1926年12月四川易帜,朱刘氏1927年分家,这时候她理论上已经拥有了这条权利,但这种可能又仅仅只存在于理论上,因为她是四川荣县人。

1920s的四川在中国处于什么样的生态位呢,《不异的异乡: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旅外川人认知中的全国与四川》可以回答一二,“由于报纸杂志少,新闻又不“新”,二十年代四川人关于中国的知识偏于“古”而疏于“今”。换言之,这一时期大多数四川人心目中的中国与京、沪、宁等东部大城市的人们所体会到的中国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时间差”。”就是这样的地方:远离政治中心而信息闭塞、宗族势力强大而因循守旧、司法系统保守而难以认同新法。

倘若她生在天津城里,她可以通过《大公报》的报道和普法知道这条法律,而1928年上海盛爱颐案轰动全国,天津也有跟进报道,她也可以借此了解到女儿也有继承权。偏偏朱刘氏只是四川荣县的一个农妇。

空间差异与时间差异在特定权力-知识配置下总是相互转化,地理上的边缘性在这个案例中就转化为了法律实践的时间滞后性。
同样一部《妇女运动决议案》,在发源地广州现成可用,在口岸城市天津存在司法博弈但不是毫无希望,到了四川荣县,只剩下十年后的纸上泡影——整个地域集体性的现代性缺席。

除了法治,近代中国的性别问题等等个人权利,也都不是均质同一的,而是梯度递减、圈层扩散,具有鲜明的地域不平等。当我们在谈论城市中法律比乡县更快落地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我们在谈论现代传媒、新式教育、商业资本,没有报纸就没有普法、没有新式教育就没有权利意识、没有资本提供就业岗位就没有脱离宗族的生存空间、没有通商口岸就没有新式司法和女权运动的加速落地,是整套体系支撑起了法律实践。

总是那些我们无法选择的东西决定了我们的命运。

发布于 陕西